[]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2]5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9
实施时间: 2002-4-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9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所称加油站(经省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征税。对不属于该办法所称加油站但又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无成品油零售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二、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应开具预售凭证,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再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预售单位应认真填写《1-5月份预售成品油纳税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并于6月10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各市地局汇总后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对2002年1-5月份发售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购油单位在5月31日以前未使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批准,在预售单位6月份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四、省内跨县市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
  五、加油站的自有车辆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六、对辖区内的加油站应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定期进行纳税评估。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鲁价发电[2014] 2014/9/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冀发改传[2010] 2010/5/3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冀发改传[2013] 2013/10/3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2013]35 2013/11/29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 京发改[2014]11 2014/5/23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 闽价电[2011]5号 2011/2/2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 青国税发[2008] 2008/12/30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 税总函[2017]51 2017/12/2
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 吉省价格[2012] 2012/2/8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2]10 201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