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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华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广告费扣除比例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26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
实施时间: 2004-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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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华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请示》(秦地税发[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及以广告促销售的营销特点,为支持企业提高产品知名度,拓展市场占有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对秦皇岛华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8%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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