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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28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6
实施时间: 2004-11-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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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总局稽核结果下发流程问题。省局信息中心将总局对货运发票稽核结果的信息从总局服务器下载并建立我省的FTP服务器,将稽核结果文件解压后,按市、县(市、区)生成的文件放置在省局的FTP服务器上(稽核结果文件的命名规则见国税发明电[2004]59号文件附件一)。由各市、县(市、区)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从省局FTP服务器相关目录上接收(即下载)。
  二、关于对货运发票信息审核检查的业务归口问题。按照总局关于要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对发票信息审核检查的要求,省局确定:省级的接收、清分信息工作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市级的接收(即下载)、分送信息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检查具体工作和对检查结果的反馈及汇总工作由发票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分别负责。各级信息部门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具体运行方式是:
  (一)各市、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对异常发票进行类型划分,对属于第一、二类的问题直接进行审核检查和处理;对属于第三类的问题和需要协查的信息移交同级稽查部门。市、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还应将同级的第一、二、三类问题的审核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写出书面分析报告并逐级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市、县(市、区)局稽查部门负责对同级发票管理部门移交过来的第三类问题和需要协查的信息进行审核检查和处理,并按总局要求于每月7日前将稽查(协查)结果反馈同级发票管理部门。
  (三)各级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按月填制《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和《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并连同书面报告按要求逐级上报总局。县(市、区)
  局的报送时限为每月7日以前;市局为每月10日以前;省局为每月14日以前。
  三、各市、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发票信息的审核检查和处理工作。接收或发送信息、审核检查、汇总情况、报表以及撰写分析报告各环节都要配备专人负责,落实责任。要建立相关制度并加强考核工作,保证按时和高质量的完成任务。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成立发票信息审核检查工作组,并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负责整个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省局由张博书任组长、邢国辉、王儒任副组长,成员由征管处、信息中心、稽查局、流转税处的主要负责人7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市局工作组成员名单、联系人、电话于12月31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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