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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22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0
实施时间: 2004-10-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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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发票分类代码的编制规则全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每位数字代表的含义是:
  第1位为地方税务局代码,用2表示。
  第2、3、4、5位为发票监制机关的区域代码,按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编制。
  1300为省局,1301为石家庄市局,1302为唐山市局,1303为秦皇岛市局,1304为邯郸市局,1305为邢台市局,1306为保定市局,1307为张家口市局,1308为承德市局,1309为沧州市局,1310为廊坊市局,1311为衡水市局。
  第6、7位为发票印制年份的代码,用年份的后两位数表示。如2004年印制的发票用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1表示交通运输业,2表示建筑业,3表示金融保险业,4表示邮电通信业,5表示文化体育业,6表示娱乐业,7表示服务业,8表示转让无形资产,9表示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它行业。
  第9位为是否企业冠名发票代码,用1或0表示。1表示企业冠名发票,0表示非企业冠名发票(即行业通用发票)。
  第10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当8位的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及印量超过1亿份)产生发票号码重复时使用批次代码来加以区分,以保证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唯一性。
  0表示该种发票的首次印刷,1表示该种发票印量第一次超过1亿份,依此类推9表示该种发票印量第九次超过1亿份。
  第11、12位表示某种发票在明确了第8位发票所属行业和第9位是否为企业冠名发票后具体该种发票的编码,并按从01-99的顺序编排,每个编码表示某一种发票。
  二、发票号码为8位顺序码,不表示任何含义。
  三、省局按照发票分类代码编码规则,编制了简并发票式样后的《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分类代码表》(见附件),各市可照此编制由市局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的分类代码并于11月底以前报省局备案。
  四、从2004年11月份开始,全省统一换版使用印有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发票,旧版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五、各市局接通知后,要对发票定点印制厂的印制设备进行检查,凡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如号码机不符合总局规定的字体、规格的,不得安排印制发票。
  附件: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分类代码表
相关附件:
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分类代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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