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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廊坊市纸箱厂等两户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21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1
实施时间: 2004-9-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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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廊坊市纸箱厂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廊地税发[2004]40号)、《关于免征廊坊市纸箱厂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廊地税发[2004]41号)、《关于免征三河市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廊地税发[200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廊坊市纸箱厂系福利企业;三河市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系2002年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加工生产的饼粕和毛油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林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并单独核算。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同意免征廊坊市纸箱厂2003、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免征三河市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2004年度加工销售饼粕和毛油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划分征、免税界限,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免税资格,追回所免的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免征的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并及时向省局反馈免税对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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