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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变小工业用盐作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工字[2004]6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9-6
实施时间: 2004-9-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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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盐务局、供销社:
  鉴于目前我省小工业用盐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急剧变化,供小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从小工业用盐的消费对象和今后的价格管理考虑,决定改变现行小工业用盐作价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小工业用盐作价办法,由中准价格改为顺加作价,即进价加综合差率和实际运杂费用,其中省、市县(合并为一个差率)综合差率分别为13%和15%。具体计算公式为:省级批发价=实际进货价×(1+13%)+实际运杂费;市县供应价=实际进货价×(1+15%)+实际运杂费。
  二、出场(厂)交货点为发运车站、港口的车、船上。
  三、小工业盐出厂价格暂时不做调整,各有关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局规定的出厂价格,不得擅自调整,各级价格监管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管。
  四、省盐业公司对工业盐的生产和运销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业盐服务费标准仍按我局2001年冀价工字第5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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