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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4]16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2
实施时间: 2004-7-22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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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原征收单位的公章,作为纳税人会计处理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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