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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2]6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0
实施时间: 2002-6-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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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精神,现将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度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摊提分配数额(见后),会同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将管理费分摊到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管理费具体分摊到各农村信用社,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金改办[1997]45号)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各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应在年终决算结束后将管
  理费的具体开支情况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审核,省信用合作协会将全省情况汇总后连同本级开支情况一并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各市在审核中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管理费情况的,应上报省局在下一年度管理费中扣减。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2001年度省、市两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摊提标准
  单位:元
  单  位   2001年总收入  摊提比例   摊提金额 
  杭州市  166542635649  05     8327132
  宁波市  139021130403    05     6951057
  温州市  97684951136    05     4884248
  嘉兴市  83607410276    05     4180371
  湖州市  34785374738    05     1739269
  绍兴市  138341411630    05     6917070
  金华市  94266890581    05     4713344
  衢州市  28284960624    05     1414248
  丽水市  28684903314    05     1434245
  台州市  73629685044    05     3681484
  舟山市  26882828095    05     1344141
  合  计  911732181490    05     4558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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