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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字[2004]29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7-15
实施时间: 2004-7-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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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3]28号)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完成了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的交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为有效行使出资者职责,需要加强对其监管企业薪酬制度的管理。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之前,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计税工资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协调好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精神,现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监管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国有企业的计税工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有关工效挂钩方案,要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省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资产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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