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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采[2004]1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7-7
实施时间: 2004-8-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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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
  (一)采购人采购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部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购人采购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纳入《国家商务部进出口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工程、室内外装修(饰)以及公共工程的货物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管理的。
  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须依法委托在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前,按《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
  (二)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制式《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协议书》签订前向代理机构提交技术需求。
  (三)省财政厅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条件的进行审批。省财政厅对采购人出具的《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计划表》)、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出具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对资金落实到位,政府采购计划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公开招标方式条件的进行审批,省财政厅向采购人下达《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
  (四)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人资金落实情况、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省财政厅批文、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提交的技术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论证,采购人签字盖章认可。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应当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内容包括: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技术需求有无倾向性;评标标准是否规范、具体;符合技术需求的供应商是否有三家或三家以上。评审专家名单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论证采购代理机构修订后的招标文件在发售之前须经采购人签字盖章认可。
  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以及公共工程中的货物,采购人按照《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管理的、纳入国家商务部进口机电产品招投标管理范围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文件,不再经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论证。
  (六)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查。
  (七)招标公告在国家、省有关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发布。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八)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定标。
  1、开标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评标专家的产生除基本建设工程、进口机电产品招投标所需评标专家从有关部门专家库中抽取外,采购代理机构应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一小时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各派一名代表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报送抽取专家需求(包括所需专家人数、专业、评标时间、地点)。
  3、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参加,并请公证机关对开标活动进行公证。采购人、采购人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招投标现场监督工作。
  4、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含五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含五人)。
  采购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预中标单位产生后,采购代理机构于招标的次日在省财政厅的“河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预中标公告(预中标公告格式见附件1)。
  三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
  (十)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200年月部门集中采购统计表》(见附件2)。省财政厅在其全部的合同上加盖“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验讫专用章”,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依据之一。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3、招标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4)。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于每月初3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月代理政府采购情况月报表(格式见附件5)和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6)。
  (十三)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其资金的支付按《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部门要求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之外自行采购的,由部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实施后,省财政厅不再对政府采购特殊事项进行审批。
  第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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