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性废弃物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2]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7
实施时间: 2002-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经营工业性废弃物品业务征(免)增值税的请示》(衢国税流[200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废三氧化铝、废三氯化铝、双氧水的废液、废碳化氨水、废水解母液等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品,属于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工业性废弃物可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2006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第二 2006/5/12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黔国税函[2004] 2004/9/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山市精壮水泥厂有限公司生产的 皖国税函[2000] 2000/1/2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 陕西省国家税务 2011/5/1
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 农办外[2022]1号 202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我区2001年度第二批享 桂国税发[2002] 2002/2/6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 2019/3/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我区2003年第三批享受 桂国税函[2003] 2003/9/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 豫国税发[2001] 2001/8/22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甬国税函[2005] 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