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2]2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7
实施时间: 2002-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报废旧机动车除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它(收购)凭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 财税[2016]140号 2016/5/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黑国税发[2001] 2001/12/29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2016/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有关发票使用问题 穗国税发[2001] 2001/9/26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 黑国税发[2003] 2003/6/1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 渝国税发[2004] 2004/3/28
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11/1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 深地税发[2007] 2007/1/19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晋财法[2002]51 200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