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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2]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2
实施时间: 2002-2-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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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各市国税局要成立清算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负责,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对上报省局的出口退(免)税清算数据尤其是2001年度结转2002年度应退未退税包括退税数和免抵数,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省局将扣减该地区2002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其责任。
  二、对2001年度已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外工贸企业用)的进口料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其应扣税额逐笔进行核实,对其不报、少报、漏报及错报的进口料件应扣税额,应按规定补缴已免征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2001年7月1日后出口的棉纱棉布及其制品一次性单独申报,并在单证封面上注明“7月1日后棉纱棉布及其制品”。
  四、为加强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明确国税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根据省局浙国税进[2001]17号通知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以及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特设制《“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格式详见附件一清算附表12),此表为国税局管理部门填报,据以办理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
  税调库、退税和年终清算。
  五、为确保清算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统一性,省局特编制了《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附表说明》,对清算每份报表的填报指标和要求予以明确。
  其中,对清算附表7、9,企业采用电子报表申报形式,有关电子报表格式已放在省局FTP网/CENTRE/省局进出口处工作布署栏/清算附表7、9项目下,请各地上网下载读取。
  六、各市国税局汇总所辖县、市清算后,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告及有关清算报表,用书面和网络(CENTRE/省局进出口处各地工作上报栏/2001年度清算)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2001年度清算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进行集中核查。
  有关清算所需表格由省局统一印发,请各地及时来领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清算附表1-12(略)
    2.清算附表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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