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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2001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1]2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22
实施时间: 2001-10-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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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普通发票票样、种类,决定对1998年版的发票样本进行修改,编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2001版)。现就普通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印制要求和防伪措施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目前,纳入我省国税系统普通统一发票暂定为5类27种(含涉税管理凭证),具体名称和使用范围如下:
  (一)通用特殊类发票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换票证。专用于国税机关在特殊工作需要时调换发票。由国税机关开具。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用于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国税机关开具。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票证工本费发票。用于除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外的国税机关票证销售时使用。
  (二)货物销售类发票
  1.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三联)。用于销售货物业务。
  2.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五联)。用于销售货物业务。
  3.浙江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用于商业零售货物业务。
  4.浙江省商业零售限额发票。限于商业零售额在1000元以内的业务。
  5.浙江省商业零售限额发票。限于商业零售额在500元以内的业务。
  6.浙江省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业务。
  7.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用于从事粮食经营及加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粮食业务。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整车)业务。
  9.浙江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用于加油站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零售业务。
  10.浙江省矿产品销售发票。用于销售金属、非金属矿(选)产品业务。
  11.浙江省地方建材销售发票。用于销售砖瓦、沙、石灰业务。
  12.浙江省竹木材销售发票。用于销售竹木材业务。
  13.浙江省新华书店销售发票。用于图书发行企业批发书刊业务。
  14.浙江省新华书店零售发票。用于新华书店零售书刊业务。
  15.浙江省文物古藉外销统一发票。用于文物商店外销文物古藉业务。
  16.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用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限于一般纳税人)
  销售废旧物资业务(销售对象限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17.浙江省小型用户电费专用发票。用于向居民个人和小型单位销售用电业务。
  18.浙江省普通用户电费专用发票。用于向单位销售用电业务。
  (三)货物收购类发票
  1.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用于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或其他生活调剂用品等业务。
  2.浙江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农特产品业务。
  3.浙江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一式六联)。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农特产品业务。
  (四)加工修理类发票
  1.浙江省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裁剪式发票)。用于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业务。
  2.浙江省机动车维修发票(裁剪式发票)。用于机动车维修业务。
  (五)涉税管理凭证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用于单位和个人外出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二、普通发票印制要求和防伪措施
  (一)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定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统一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统一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统一为蓝色。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增设第四联抵扣联(其中,收购粮食、棉麻、蚕茧三类产品的企业衔头发票增设第四联报查联),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增设第四联退税联,印色统一为绿色。
  除发票联、抵扣联(报查联)和退税联外,其余联次均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二)普通发票仍采用全省统一的防伪措施印制,发票联和抵扣联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全国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并使用在荧光下呈桔红色反映的大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发票号码和发票区别代码,票面正中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的无色荧光油墨,在荧光灯下呈绿色反应。
  (三)发票字轨为市(地)名(简称)加十七位发票区别代码,在发票的不同位置分别印制。在发票的右上角印制市(地)名(简称)加7位数顺序号码(企业衔头发票为8位);在发票的左上角印制十七位发票区别代码。
  发票区别代码第一位表示税务机构,第二至七位代表行政区域,第八至九位代表制版年份,第十至十三位代表发票种类代码,第十四位代表发票版本语言文字,第十五位代表联次,第十六位代表金额版本,第十七位代表批次。
  (四)样本所列发票凡名称为“浙江省××××发票”的,均由省局集中监印,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名称为“浙江省宁波市××××发票”的,套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企业衔头发票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监制,套印市(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由市(地)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印,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监制章”。
  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2001版)的启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2001版)是各级国税机关和批准承印发票的印刷企业鉴别、设计、印制国税发票的范本,普通发票必须按照样本所列的规格、内容、字体印制(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除外),不得随意更改。发票样本仅供内部管理使用,不得翻印和对外发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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