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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外[2001]11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1
实施时间: 2001-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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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由省公司统一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税前扣除申请和有关资料,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为确保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尽量在2001年完成,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1年11月15日前完成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和上报。
  二、为了使模拟网退网过程中发生的补偿支出和模拟网用户欠费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也能在2001年底前完成,对补偿支出和欠费的税前扣除审批问题作如下规定:
  1、截止2001年9月30日,模拟网退网过程中已发生的补偿支出的税前扣除,由各分公司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资料中必须附有《模拟A网转网用户补偿支出明细表》(附表一),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或审核上报手续;需上报省局审批的,由市局统一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
  2、2001年9月30日止已被取消转网资格的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经证实不能收回而要求在税前扣除的,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资料中必须附有《模拟A网用户欠费清单》(附表二),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或审核上报手续;需上报省局审批的,由市局统一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
  3、2001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转网补偿支出和被取消转网资格的模拟网用户欠费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应按审批权限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模拟A网转网用户补偿支出明细表》(略)
     2、《模拟A网用户欠费清单》(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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