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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认定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7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6
实施时间: 2001-8-16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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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下发各地后,不少地方反映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限额问题不明确。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新认定的商贸企业首次只能领购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手写专用发票或最大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新认定的工业企业及其他C类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及限额比照商贸企业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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