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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稽[2001]4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5
实施时间: 2001-9-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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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协查信息管理系统1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狠抓协查系统各项工作的落实,整个协查系统运行基本正常,正在逐步发挥协查系统应有的作用。
  1-6月份我省受托回复率在全国排名第二,7、8月份的受托回复率均在98%以上。尽管如此,协查信息的准确率仍不尽人意,协查系统功能及效率未能真正体现,造成大量的无效协查。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从源头上查找原因,切实提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为协查系统提供切实可靠的协查案源,以充分体现金税工程应有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提高对协查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常抓不懈,确保金税工程各项工作的落实。省局再次重申:对尚未设立协查专门机构的个别市、县,年底之前机构、人员必须到位;对省局配备给各地的协查专用设备,也必须落实到位。
  三、要切实提高协查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省局《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工作制度》,防止操作不当导致数据失真。
  四、各级国税稽查部门要加强与征收机关的衔接。征收机关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局,并通过协查系统网络委托协查。
  五、加快受托协查发票查处进度,保证当月受托协查发票当月查处并回复,力争受托回复率达100%。
  六、目前系统软件尚未完全成熟,各地要加强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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