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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桂监[2006]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7-21
实施时间: 2006-7-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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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桂东电力股份公司、梧州市电业局、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隆林县电业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部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具体情况及我办制定的《广西辖区中央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财驻桂监[2006]19号),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各电网企业在本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征收标准:每千瓦时0.0083元。
  二、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三、我办负责对广西电网企业代征的后期扶持基金实行直接缴库方式进行征缴。各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我办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电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按照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四、后期扶持基金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类第8411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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