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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05]2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3-23
实施时间: 2005-3-23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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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邕各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财政部于2005年2月23日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厅还将根据该《办法》制定我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待正式下发后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对《办法》实施前已受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抓紧办结。对2005年3月1日以后毕业的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以及参加2005年及以后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获得全科合格的人员,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申请一律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颁发。
  二、新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通用。根据《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对2001年版(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为2005年新版证书。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5]4号),2001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可继续使用和有效,待2001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使用完毕后,逐步更新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请各市财政部门结合本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需要量,及时做好新版证书的预定工作。
  三、根据《办法》,会计从业资格不再实行年检,而是实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原按照我厅有关规定,办理了2003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事项,年检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部分市的年检有效期不一定同步)的人员,可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证书有效期的变更登记。主管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对登记人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核,并在证书的“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的标注下,加盖“证书继续有效”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同时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予以记载。
  四、我区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妥善做好本通知第三条的变更登记及以前尚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持证人员证书的注册、调转及变更登记工作,具体办理时间由各地自定。
  属于自治区财政厅所辖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在2005年5月8日-2005年8月31日期间,按下列规定集中办理相关登记:
  (一)区直机关及其所属驻邕单位、中央各主管部门驻邕单位的证书,由各主管部门统一领取《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办法》附表2,表格复印有效),并按要求填报后,连同证书及相关材料原件集中送我厅(会计管理处)办理;
  (二)其他持证人员自行领取并按要求填列《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后,连同证书及相关材料原件,自行到我厅(会计管理处)办理。
  其他正常的注册、调转及变更登记按照《办法》和我区即将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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