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5
实施时间: 2001-4-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营业税税款,主管国税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库。
  二、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按本通知规定,自行调整我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中的相关税率。即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申报表》中第6、7、9栏和“按3%计算的税额”栏分别改为“适用税率7%”、“按2%计算”、“2%部分累计额”、“按2%计算的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申报表》中第6、7、9栏和“按3%计算的税额”栏分别改为“适用税率6%”、“按1%计算”、“1%部分累计额”、“按1%计算的税额”。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试点单位在填报全国统一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第7栏“税率”应根据申报税务机关的不同相应填写。地税填5%;国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填2%,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填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39 1997/3/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 沪税流发[2002] 2002/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皖地税[2002]58 2002/4/1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 鲁国税流[2000] 2000/1/13
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9号 2002/2/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 黑政发[2014]30 2014/12/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黑地税联[2000] 2000/7/28
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7]5号 1997/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沪国税流[2000] 2000/7/2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浙财税政[2010]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