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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法[2001]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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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案件的查处质量,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态势和国税工作的实际状况,依据《浙江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稿),经研究确定,以下案件为重大税务案件:
  一、税务案件涉税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50万元以上。适用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30万元以上。适用于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税务案件金额虽未达上述数额,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疑难税务案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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