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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3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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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2000年我省出口退税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管理,统一生产性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办法。经我局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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