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2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7
实施时间: 2000-12-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并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参照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随军家属身份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二、随军家属就业企业营业税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
  四、各地(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免税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应于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相关业务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 吉地税发[2004] 2004/1/1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 财税[2003]80号 2003/4/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 云国税发[2000] 2000/9/1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 2010/4/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税收政 沪国税法[2012] 2012/4/2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京财税[2005]82 2005/9/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京国税发[2003] 2003/8/1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5]51 2016/1/1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批转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政发[2001]96 20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