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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0]2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7
实施时间: 2000-1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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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7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地结合本地区二、三季度上报情况,对照总局文件要求,找出问题,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报表》)汇总上报工作。保证<<报表>>数据准确、对应关系合理,填报项目齐全、报送及时。
  二、关于报送时间。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仍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汇总后的《报表》通过省局广域网上传到省局Ftp服务器(Ftp//80.16.16.1“利息税”目录下),各市地电子文档的文件名统一为“××市第××季度利息税报告表.XLS"。各县(市)局上报市地局时间及传送办法由各市地局自行决定。
  三、按总局文件要求,《报表》应填报扣缴义务人季度所属月份实际申报数据,如三季度报表应填报7、8、9月份的申报数。如本季度扣缴利息税数与其实际入库数不符,上报时应说明原因。从2001年一季度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报情况‚将作为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考核评比内容之一。从上报时间是否及时、数据填报是否完整、准确、对应关系是否合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国税函[2000]75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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