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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10]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
实施时间: 2010-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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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新华书店企业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否则,不予免税。其中:若购买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若购买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过认证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由购买方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做进项转出,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二、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新华书店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先评估、后免税,年终清算”的办法进行审核。
  (一)“先评估”即兼营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的新华书店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及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不能分开核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免税。
  (二)“年终清算”即核算分开的免税销售额扣除成本、费用以外的利润额,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必须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如果企业当年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额小于当年免税销售额所产生的利润额的,对于不足部分不予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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