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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计[2000]7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6
实施时间: 2000-6-1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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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国税部门应加强税收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实反映各项应征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和呆账税金,不得弄虚作假。税收会统报表与税收电月报的数字口径应一致,相关数字对应一致。
  2.代征、代收、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提取,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驻省财监办、省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支行联合通知(财驻浙监字[1999]93号、浙国税计[1999]101号)规定的范围、退库手续和手续费计提比例办理退库业务。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3.税务稽查收入应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和省财政厅联合通知(浙国税稽[1998]59号)及省国税局补充通知(浙国税稽[1999]12号)规定的要求在银行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进行划解。除此之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和“过渡账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账户并计收利息。
  4.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各县级国税机关的自查面应达到100%;在此基础上各市地局应选择2—4个县级税务机关进行抽查。
  各市地局的检查和抽查工作要求在8月20日以前结束。8月下旬省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市、县局的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5.各地对这次税款征收入库和迟库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的检查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制定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保证检查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进行全面总结,各市地局应将本地区的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于9月10日前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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