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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征[2000]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1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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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各税务代理机构做好新老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交替和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省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浙江省税务代理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税协[19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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