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江地税二[2000]1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纳税义务人未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财产原值时可采用按成交价的90的幅度内自行核定的办法。
  (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所说的“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是指按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享受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标准乘购买公有住房当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所得的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指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时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上交的所得收益和契税、营业税、印花税、交易税手续费等,不包括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方支付的税费。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按市场价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可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其出售住房时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视其已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卖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卖房金额小于购房金额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法合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通知》中第三条所说的“一年内”时间掌握问题,暂定为按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起止日期。
  (五)个人出售房屋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发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四月十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期间取得的 吉地税函[2002] 2002/7/2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 深地税发[2005] 2005/2/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沪税所二[2001] 2001/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京财税[2003]73 2003/6/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 京地税个[2001] 2001/1/17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鲁财税[2000]31 2000/8/1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 渝地税发[2001] 2001/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琼地税发[2000] 2000/1/4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个所字[2 200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