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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0]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4
实施时间: 2000-3-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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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邮政局1999年取得的“收支差额”,由省邮政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分解到各市(地)邮政局及各直属单位(详见附件),然后由各市(地)邮政局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分解到各县(市)邮政局。各级邮政局取得的“收支差额”,准于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经分解落实的“收支差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浙江省邮政局1999年度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单位拨付的收支差额
  杭州邮政局 9,172,386.69
  宁波邮政局 16,074,585.98
  温州邮政局 18,294,065.53
  嘉兴邮政局 12,794,760.66
  湖州邮政局 16,349,348.95
  绍兴邮政局 4,876,382.78
  金华邮政局 31,866,992.15
  衢州邮政局 18,516,486.05
  丽水邮政局 32,923,113.68
  台州邮政局 21,059,524.11
  舟山邮政局 21,007,793.42
  省局行政处——  省机要局——
  省储汇局 10,058,000.00
  省报刊发行局-12,713,607.82
  省邮运局 52,8F2,920.00
  省邮政器材公司——
  邮电印刷厂——
  邮电机械厂——
  省邮票局 84.644.99
  省邮政技校——
  省邮政科研所 500.000.00
  省局财务处-102,331,864.68
  合计 151.405,5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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