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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预[2004]2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5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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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负担75%,各地州市负担25%。各地州市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2004年及以后年度,地方出口货物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返还省财政后,再由省财政如数返还各地州市财政。但年度地方出口货物增值税低于返还基数的,省财政按实际数返还。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即:75%部分就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25%部分从地方国库库款中退付。根据我省现行的退税审批管理权限,对地方25%部分的处理办法为:红河、文山、思茅、西双版纳、保山、德宏和临沧等七个地(州、市)从当地(州、市)本级国库库款中退付;其他九个地(州、市)先从省级国库库款中退付;涉及省财政与各州市财政的利益调整问题,统一在年终结算时处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应与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以便合理调度财政资金,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免、抵”税额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改为:按“免、抵”税额和中央75%、地方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原规定“减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它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字[1998]242号)执行。
  (二)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地方财政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的方式归还地方后,再由省财政归还各地州市。
  四、关于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
  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并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退税”戳记。
  五、关于《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调整
  (一)删除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类“增值税”下的0103款“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科目说明“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
  将该款级科目下原有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央和地方新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010303项“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2类“消费税”下的0203款“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下增设两个项级科目:020301项“出口货物退消费税”,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020302项“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至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消费税。
  (三)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72类“一般预算调拔收拨”中的72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下,增设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科目;反映下级财政所收上级财政拨付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6类”一般预算调拨支出“中的66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支出“下,增设66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科目,反映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
  (四)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1类”其他支出“下增设6109款”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科目,反映中央财政对有关企业的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省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地方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拨付地方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地方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七、各级财政、国库和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
  八、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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