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0]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1
实施时间: 2000-2-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算任务。省局届时将在各地清算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二、1999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列入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范围;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按浙国税进[1999]34号文关于“自199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移交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要求,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由各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
  四、对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企业经营不申报退税、不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出口业务,以及供货企业提供货源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的业务(以下简称“不征不退”出口业务),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一并认真清理核实。对查出的“不征不退”出口业务,发函至供货方征税机关调查落实征税情况。
  五、对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汕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各级退税机关要求出口企业自行负责调查举证,并对举证材料的真伪负法律责任,具体按浙国税进[2000]4号文办理。
  六、各市、地国税局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告连同总局要求报送的5张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桂国税发[2006] 2006/8/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 晋国税函[2002] 2002/10/2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 浙国税进[2003] 2003/12/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苏国税函[2002] 2002/3/7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出口货物运保佣清算的通知 2009/3/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黑国税函[2002] 2002/2/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深国税发[2002] 2002/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冀国税函[2005] 2006/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苏国税函[2003] 200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