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0]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
实施时间: 2000-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6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对1999年度分户调查统计的至今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对上报抵扣的数额要严格审查,不允许擅自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调整。
  二、2000年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巳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审批工作由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并抄报省局。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全年收入进度的总体要求,尽快把期初存货抵扣延期两年的政策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市县局,今年要全部抵扣完毕。
  三、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仍按浙国税流[1999]76号文件的要求按季报送省局。
  四、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的检查工作,根据总局的统一布置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二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京国税[2000]29 2000/2/1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渝国税发[2000] 2000/1/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辽国税一[2000] 2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