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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清理取消降低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04]23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8-3
实施时间: 2004-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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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州、地)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4]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精神,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结合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规定,现对涉及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通过清理,并经请示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原贵州省教育委员会、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教学发[2000]第110号)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取消和降低。
  一、取消的项目和标准
  (一)对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收取的培养费:每人5000元;
  (二)师范专业毕业生改行补偿金:本科生每人10000元、专科生每人6000元;
  (三)违约金:每人1000元。有关违约事项按《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专科生国家定向、委培毕业生培养费每人6000元。
  二、降低的项目和标准
  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单位、委培单位就业的,交纳的培养费:研究生每人由14000元降低为10000元,本科生每人由10000元降低为8000元。
  三、本通知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教育委员会、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教学发[2000]第110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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