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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05]20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2-4
实施时间: 2005-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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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农机局,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后)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费;
  (二)驾驶员审验费;
  (三)驾驶员培训管理费;
  (四)考试报名费;
  (五)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档案费。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每车次60元。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四、农业机械部门在对拖拉机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时,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按照下列规定收取。
  (一)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既科目一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对三轮汽车、摩托车类考试人员没有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
  (二)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既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汽车类每人次190元;其他机动车类每人次95元。对三轮汽车、摩托车类考试人员没有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60元。
  (三)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既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汽车类每人次280元;其他机动车类每人次140元。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1号令)规定科目进行考试的,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
  (五)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
  (六)未按照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年内车管部门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和规范化建设的重点事项〉的通知》(黔公交[2004]122号)规定进行规范化考试场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按以上标准收费。
  (七)上述收费标准作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六、农业机械部门在组织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时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收费许可证》换发和变更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由各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年审。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公安交警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黔财预字[1997]10号文和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安交警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预[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农业机械部门到原发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九、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做到亮证收费,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十、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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