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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成员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4]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5
实施时间: 200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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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昆明、玉溪、大理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70号)规定,现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云南所属成员企业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分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公司云南省大理分公司,在2003年度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2003年度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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