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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2]50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4
实施时间: 2002-7-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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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而新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为加强这些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宣传和辅导随着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实施,由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将明显增多。这些新增加的企业,多数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这些企业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特别是涉及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政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
  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宣传培训,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提高申报纳税质量。
  二、申报管理中小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统一规定,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各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等资料;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中小企业一律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申报表。
  三、征收管理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国税机关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不同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台帐管理制度,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
  (二)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国税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国税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国税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国税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对不设帐簿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额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国税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四、税前扣除项目及收入凭证管理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收入总额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税前扣除项目和收入总额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对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企业凡不按规定报经国税机关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扣除。严禁虚开、代开发票和开票不及时入帐、多开少入的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减免税管理中小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208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国税发[2002]47号)等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除外)。
  六、税源管理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国税部门除在内部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之外,还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特别是税源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行业分布、规模大小、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极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有关政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从中分析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改进措施。此外,国税部门还应和地税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七、财务管理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作为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年度税务检查,积极开展对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帐证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和新上岗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地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帐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事业建帐建制、代理记帐。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对各地开展的企业改组改制工作,国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参与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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