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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3]22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6
实施时间: 2003-11-6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0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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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必须向县(市、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县(市、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可从省局FTP服务器(ftp://90.16.16.7)下载《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 并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此项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下载路径:省局FTP服务器/运输发票数据/相关软件下载 。
  三、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由纳税人自行采集,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四、自2003年12月1日起,县(市、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必须按《通知》的规定及规定时间,使用现有设备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进行汇总后,通过网络或介质的方式将汇总信息递交给县(市、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县(市、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必须于当月22日前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上传省局。
  五、本省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从地方税务局传输到同级国家税务局的层级确认在县(市、区)级,并按《运输发票数据处理流程简图》(附图1)的流程予以传输。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汇总及传递时间另行通知。
  六、省局将根据《通知》要求,尽快研究具体操作办法下发各地执行。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与各级地方税务局团结协作,认真负责,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和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3年12月2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9]415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7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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