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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3]17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0
实施时间: 2003-9-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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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和“出口退税电子审核系统”的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时,必须开具出口发票,并根据出口发票所列名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单价以及出口货物离岸价(FOB)、运费、保费、杂费如实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在货物离岸后,依照出口发票所列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和离岸价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1)出口发票开据要求:根据“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要求,出口企业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必须如实开具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并如实向海关报关。以到岸价(CIF)方式开具的,必须分项目逐项列名离岸价(FOB)、运费、保费、杂费等。
  (2)关于离岸价确定问题: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并与海关报关单所注明的离岸价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离岸价一致。若出口发票的离岸价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离岸价不一致,出口企业及时向海关申报更改,海关重新出具新的电子信息和纸质“证明联”。以其他方式开具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实际离岸价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离岸价为准。
  (3)关于外汇人民币牌价的确定问题: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如出口货物离境当期已结汇的出口货物,按银行结算的当期实际牌价计算作账和申报;未结汇的,按出口货物离境时的当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计算作账和申报。
  (4)关于做账时间问题: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时,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账。做账时间以出口货物离岸时的当期为准。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退税部门进行预申报,预申报审核通过后,再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后,向退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预申报及预审:
  预申报是指生产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将申报的相关凭证和电子数据报到退税部门做申报的数据审核,如申报过程中产生审核疑点,退税部门应将生成疑点信息反馈给企业,以供企业根据预审所产生的疑点进行申报数据的调整,再做正式申报。以提高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质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按照计算机管理程序要求,录入电子申报数据,生成申报盘及申报表后,向退税部门做预审。预审后根据预审结果对由于出口企业数据采集时录入错误的数据进行调整。调整正确后,向主管征税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预审必须生成以下申报表并加盖相关印章: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件申报明细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企业在预申报前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证明联”电子信息,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由代理方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打印的报关单数据资料及出口发票复印件。对无电子信息的,必须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发票复印件。主管退税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人工审核,确保申报数据对准。
  预审主要是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离岸价和征税率、退税率运用是否准确进行确认。同时对当期的出口销售额、进项转出额进行确认。以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准确。
  主管退税部门预审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加盖印章,为征税机关提供审核依据。
  (二)正式申报
  1. 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和当期预审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装订成册的报表和原始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其附表;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呈批表》
  (5)有疑点需要人工挑过的,必须提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
  (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
  ⑧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空申报的申报要求:空申报即出口企业当期没有发生出口业务,并无单证全齐申报,称之为空申报,空申报必须申报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呈批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资料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报退税机关确认。凡已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企业,在发生首笔业务后,当期没有发生业务的,都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即:空申报)。
  (三)申报资料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企业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印章。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预审确认的当期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预审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同时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凡申报数据需作调整的,企业应在事前向主管退税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单证课齐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征收机关、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应于月25前审核完毕并报退税机关审批。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岗位职责的规定进行人工对审单证和计算机审核。审核环节主要包括主管征税机关、主管退税部门的审核和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省局。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1.主管征税机关审核
  主管征税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和当期预审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免、抵、退”税内容。在确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填报正确的情况下,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呈批表》“主管征税机关意见”栏签注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
  2.退税部门审核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人工单证对审
  出口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时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商品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远期收汇证明、中标机电产品办理“免、抵、退”所需凭证等。出口企业应及时取得上述凭证,按月、按规定装订成册。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审核报关单是否是出口退税专用联;审核报关单上是否加盖了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验讫章;审核出口商品是否为可退税商品;审核出口日期是否已超出税务机关按规定可接受的申报日期;审核经营单位代码和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海关代码和名称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代理出口证明》,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已开代理证明章”。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核:审核核销单是否为出口退税专用联;审核核销单上是否加盖了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已核销印章;审核出口单位代码和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的海关代码和名称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代理出口证明》。
  ③出口商品发票的审核:审核出口发票是否是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审核出口发票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对外贸易制度及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开具;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它同时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审核: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开具并加盖退税机关印章;审核委托企业名称是否与退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审核各项目是否齐全并且与其它同时凭证、报表逻辑关系一致。
  ⑤远期收汇证明的审核:审核远期收汇证明是否加盖外经贸部门退税稽核专用章;审核远期收汇证明是否加盖企业印章;审核远期收汇证明的申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与退免税申报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一致;审核收汇方式、天数等项目是否符合对外贸易有关规定。
  ⑥退税凭证之间对应内容的审核:审核报关单、出口发票、外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所列的有关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商品代码、商品名称、经营单位、出口单位、企业代码等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合理。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机审核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按照电子化管理的要求,将企业退税申报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信息、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等外部电子信息进行交叉稽核。计算机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
  计算机审核的主要依据是:一是出口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二是进口凭证: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三是外部电子信息: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总局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外管局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的退税数据进行电子审核前,需要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做好审核前的数据准备工作。包括:做好系统配置、建立生产企业退税登记代码库、建立商品代码库、读入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数据。
  生产企业申报的任何退税数据度必须经过电子审核中的基本审核,基本审核是针对企业申报数据自身的逻辑审核,包括唯一性检测、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进料加工复出口数据的逻辑关系审核、与商品代码的审核、贸易性质代码的审核、币别代码的审核。通过这些审核项目的退税数据可视为电子审核通过数据,可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对于电子审核未能通过的退税数据部分,不能办理退税手续,不能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调整环节可根据单据、计算机审核为通过退税明细数据、计算机审核退税疑点明细数据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复查原始凭证或到企业查账,对经核实可以排除的疑点通过“人工挑过”并由企业填报疑点挑过表经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在排除疑点后,审核数据进入历史库转出口退税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要求,在审核、审批系统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为:企业按日确认的001数据。一个月终了后企业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数据003,为监管信息,使用该数据,监督管理企业申报,对有信息、未申报的视同内销按有关规定计算征税。审核结束后,对申报的原始凭证和申报表加盖“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审核印章”,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行确认。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或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申报未申报的,按规定计算征税。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9)负责向征收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负责提供出口货物离岸后,在有003信息的情况下,企业该申报未申报的出口货物信息。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呈报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批,并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3)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生产企业免抵调库的管理
  对需要办理免抵调库的,退税机关应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必须于当月下达到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必须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每月月底和同级国库进行对账,并把对账结果反馈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汇总后,反馈退税机关。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会计管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由退税部门负责统计,并按月汇总报关退税机关。各级退税部门应建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统计台账,对审核、审批、下达调库通知、已调库等情况按年度、分户、分册号进行明细的统计。确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统计数据准确、有效。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档案管理
  退税机关必须按照档案法和税务系统档案化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1.严格执行档案法和税务系统有关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科学、严密保管退(免)税资料;
  2.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职能岗位和管理人员资料管理方面的职责,确保退(免)税资料万无一失;
  3.确定安全、符合档案管理外部环境的退(免)税资料存放场所。建立登记签字制度,严格资料立档、存档、调档各环节交接手续,明确资料流转职责;
  4.企业申报退(免)税资料做到分户、按年、按申报批次归档,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九、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行下达)
  此暂行规定以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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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相关处理的通 大国税函[2004] 2004/10/2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 浙国税进[2005] 2005/5/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冀国税发[2001] 2001/8/2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 赣国税函[2004] 2004/12/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 皖国税函[2001] 2001/8/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 晋国税外发[200 2001/1/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渝国税发[2004] 2004/1/5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 湖国税办[2008] 2009/11/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京国税发[2001] 2001/9/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云国税发[2006] 200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