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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96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9-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1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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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局信息中心于每月底前将当月收到总局传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按照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的清分规则,清分传输到德宏、红河、保山、文山、思茅、版纳、临沧七个有退免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各地信息中心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电子信息传给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同时,省局信息中心将收到的总局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全部传给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对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德宏、红河、保山、文山、思茅、版纳、临沧等七个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将有关明细情况按照《通知》中格式要求,传递给当地信息中心,当地信息中心于次月10日前上传省局信息中心。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信息直接传递给省局信息中心,上传地址为:省局服务器/信息中心/出口退税/发票审核疑点上报FC。省局信息中心汇总后按《通知》规定上传。
  三、发生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及新增、变更企业的德宏、红河、保山、文山、思茅、版纳、临沧等七个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将有关明细情况按照《通知》中的格式要求,传递给当地信息中心,当地信息中心于每月10日前上传至省局信息中心,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信息直接传递给省局信息中心,上传地址为:省局服务器/信息中心/出口退税/企业登记数据上报FA。省局信息中心汇总后按《通知》规定上传。
  四、《通知》中的特准退税企业是指∶经营外轮供应、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中标机电产品,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须按照《通知》要求,生成电子数据传递给当地信息中心,当地信息中心于每月10日前上传省局信息中心,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信息直接传递给省局信息中心,上传地址为:省局服务器/信息中心/出口退税/特准退税发票上报FB。省局信息中心汇总后按《通知》规定上传。
  五、德宏、红河、保山、文山、思茅、版纳、临沧等七个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定期将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情况提供给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其征税的国税机关备查。
  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对所管辖出口企业的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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