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3]18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9-22
失效时间: 2007-9-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1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工作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体制,更好的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审批和上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基层主管国税机关。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情况清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要求纳税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对纳税人提供情况、资料真实性的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意根据减免税项目的不同,对企业的收入构成、资金构成、人员构成、经营方式等减免税要件进行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依据减免税审批权限办理或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上级国税机关认为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或下级国税机关的减免税报告仍有疑义的,应再次组织调查核实。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权限集中、合理分工的原则办理。具体是: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上或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减免税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或按规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减免税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因审批工作量较大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授权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但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的规模。
  (三)事业单位法人依据其开办资金按上述权限分级审批;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非法人经济实体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由其他有关部门核准发证的经营组织、社会团体,其减免税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四)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国税发[2002]47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国税发[2002]160号)等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要求必须由指定级别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由指定级别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上述减免税审批权限,不得越权进行减免税审批。
  三、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统一格式(式样附后)分户建立减免税台账。县(区)国家税务局减免税台账建立范围为辖区内所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企业;省、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台账建立范围为本级审批和上报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企业。
  (二)上级国税机关要定期不定期的通过普查或抽查方式,对下级国税机关减免税政策执法准确性、审批权限正确性、减免税台账的建立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目标管理考核进行考评。
  检查中发现下级国税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上级国税机关应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分户减免税台账自2003年1月1日起按统一格式登记建立。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 辽国税发[2008] 2008/2/27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晋国税所发[200 2001/1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 粤国税函[2005] 2005/7/1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 沈国税发[2005] 2005/12/1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 湘地税函[2006] 2006/4/24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金市地税政[200 2000/9/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8/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粤国税函[2004] 2004/12/2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服 2018/4/2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税收 湘地税函[2008] 2008/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