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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3]15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7
实施时间: 2003-8-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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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普通发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8号)要求,现就有关普通发票换版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普通发票换版时间。考虑到目前用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及各级国税机关还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旧版发票,为减少发票换版损失,原云国税发[2003[8号文件规定的发票换版时间往后推延,具体时间: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新版、旧版发票交替使用的发票换版过渡期;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旧版发票。
  (二)旧版发票调剂使用。为掌握各地库存旧版发票的数量,便于在新、旧版发票交替使用的过渡期间,对旧版发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最大限度的调剂使用,以减少发票换版损失,各地要认真核实到2003年8月31日止旧版发票的库存数量,并填制《××××地、州、市旧版(统印)发票库存数量统计表,详见附件1》,于2003年9月20日前上报省局,以便调剂使用。
  (三)新版发票票样,省局正在抓紧印制,争取2003年9月10日前发至各地、州、市、县国税局,以便各地在发票换版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使用。
  (四)新版发票计划统计
  1.这次发票换版,省局取消了自印票,规范了全省发票式样,为了方便用票人,各地国税机关要通过培训、辅导的方式,让用票人充分了解新版发票样本中各种发票的内容、规格、联次和价格,在此基础上选用适宜自身生产经营业务的发票。
  2.各地务必抓紧时间,认真核实辖区内用票人新版普通发票的需用量,并填制《2003年下半年新版(手写)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详见附件2》、《2003年下半年新版(电脑)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详见附件3》、《2004年度新版(手写)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详见附件4》和《2004年度新版(电脑)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详见附件5》,于2003年9月20日前上报省局,以便安排印制。
  (五)发票印制。省局指定云南省国税印刷厂为全省国税机关唯一的发票定点承印厂,省国税印刷厂承担着全省国税机关新版发票的印制任务,要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防丢失、被盗和外流,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新版发票的印制任务,以确保这次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有关发票监制章的管理,新版发票上套印的《云南省〈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在总局制发的样章和规定的字体及位置加刻“云南省”三字(监制章样章附后),省局委托省国税印刷厂刻制使用,省国税印刷厂要严格管理,防止流失。
  此文下发后,原云国税征字(1994)第015号有关“发票监制章”中的“云南省”三字字体的规定和发票监制章领发管理方式以及云税征字(1994)18号文中涉及地、州、市局批印普通发票的内容的规定同时废止,原各地向省局领用的发票监制章,未上缴省局的,请各地、州、市国税局负责销毁。原各地由于当时发票管理工作需要,报经省局认定的地、州、市局的发票定点承印厂的发票承印资格随之取销,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同时作废。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发票换版工作,是加强发票统一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整顿发票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从根本上杜绝假发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历时时间长、情况又复杂,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各方面的重视、支持和配合。要注意掌握发票换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加强上下联系,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加强发票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用票人依法使用和管理发票的自觉性,增强全社会对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视和支持。
  (三)这次发票换版,新版手写发票和电脑发票均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增加了发票防伪功能,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社会各界、广大群众讲清楚新版发票的主要特征(详见附件6,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以便识别发票真伪。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这次发票换版,对现有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密切部门配合,严肃查处发票违章行为,特别是对私印私售发票,倒买盗卖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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