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92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5
实施时间: 2003-9-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1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昆明、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9号)规定,现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继续在北京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2]283号)的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年度内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1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昆明分公司汇总其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 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所在地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
  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筹建中) 玉溪市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 鄂国税函[2001] 2001/10/3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藏国税发[2006] 2006/1/16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吉地税发[2008] 2008/3/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苏国税函[2005] 2005/7/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 冀国税函[2001] 2001/8/20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财预字[1997]32 1997/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浦项钢板有限公司和三 粤国税函[2004] 2004/7/15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数据 粤财法[2010]26 2010/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技 粤国税函[2005] 2005/6/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 鄂国税函[2002] 200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