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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3]13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30
实施时间: 2003-6-3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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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结合云南省委5号文件及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云财税[2003]13号、19号文件,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执行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因收入等问题而搞“因地制宜”、变通执行。各地、州、市局要在7月20日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省局。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为季报表,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遇节假日顺延);报送方法有二个:一是用Word制作报表后,上传省局FTP服务器/法规处/法规报表目录下;二是直接传真上报。鉴于第二季度的报表为第一次报送,报送时间适当延长,各地、州、市局于7月20日前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查情况报告一并报送。
  三、《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为一次性报表,各地、州、市局于7月20日前统计上报。
  四、此项工作省局将列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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