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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3]13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9
实施时间: 2003-7-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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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1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财税[2003]19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
  根据云财税[2003]19号文件规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后,独立从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城乡劳动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领取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的,称无证经营或无证户。国有、集体企业的租赁或承包经营门店仍持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虽然原已按个体双定户管理办法核定征收税款,但是不能比照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税收政策执行。对租赁或承包经营国有、集体企业门店并独立办有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人,可比照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问题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按月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强对其户籍管理和发票管理。强化以票管税,切实做好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跟踪监控管理工作。
  三、关于税款退库处理问题
  严格按照云财税[2003]13号、19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的已征税款要按政策全部退还纳税人。
  四、关于纳税定额调整问题
  提高起征点的销售额为月销售额,各地不能以季、半年或年合计数确定计税销售额,变相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征税;5月1日前已核定销售额的纳税人,今年不能因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以及税收收入任务等原因,随意进行调整;5月1日起新增纳税人,应严格按规定如实核定其销售额。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对纳税人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关于普通发票管理问题
  各地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发[2002]221号)的有关规定,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通过对发票控管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继续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发售普通发票,在发票缴验过程中加强对发票月开具金额的监控;加强发票日常检查工作,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规违章问题及时进行处罚;严格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对按次销售代开发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据实征税;加强《云南省普通发票领、用、存季报表》的填报和管理,如实填报,按时报送。
  六、关于加强建账建制问题
  大力加强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强化查账征收,凡按照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业户必须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财务收支情况,正确核算盈亏,对达到起征点的据实进行征税。业户具备建、记账能力的由其自行建、记账,不具备建、记账能力的可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记账。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会计资料,违反建账规定的,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罚。
  七、关于户籍管理问题
  对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达到或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均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户籍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发[2002]222号)规定纳入正常管理,按时进行税务登记证验、换证,严格各种基础档案资料管理。对所有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跟踪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切实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八、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关系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来对待这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政策调整,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在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中,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做好与工商、公安、司法、宣传、市场主办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形成联动效应,共同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通过采取新闻宣传媒体、走访、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传达税收法令政策,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实际状况,听取纳税人呼声、意见和建议,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做到征税、免税有法可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统一的税收执法环境,积极争取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减少工作阻力,形成良好的征纳关系。
  (三)加强日常征管,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加强对达到起征点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重点加强户籍、基础档案资料、纳税定额调整、建账建制、普通发票等方面的管理,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户籍变动信息和税源监控,加强对纳税人销售额情况的调查、测算,加强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的税负比较,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定核批,建立定额核定公告制度;强化普通发票管理,从发售、使用、缴销等环节入手,严格管理,加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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