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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79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7
实施时间: 2003-7-17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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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定于2003年8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年检。
  二、请各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检,并于2003年10月10日前将自检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请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注册在所内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年检,没有参加年检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今年年检时,请各所交清2002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费用。2003年度财务报表于2004年5月1日前交清。
  五、今年四季度总局组织检查时,若发现有自检时弄虚作假的事务所或税务师的,将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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