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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3]9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4
实施时间: 2003-5-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9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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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对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跨地州市经营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需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意。
  二、对在地州市范围内跨县市经营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需报经地、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意。
  三、省、地(州、市)两级税务主管机关应及时将审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四、按照国家的要求,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为保证分店所在地财政利益,将由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以妥善处理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从我省目前实际出发,经研究,省级财政暂不制定出台相关办法。涉及省内地、州、市财政利益转移的,由省财政厅在年终决算中进行个案调整;涉及县、市财政利益转移的,由各地、州、市财政局自行处理。
  目前我省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还处在起步阶段,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希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认真研究并及时反映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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