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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3]1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9
实施时间: 2003-5-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6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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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内生产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给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购销合同、普通发票上必须注明产品税号、设备名称,生产企业应向主管征税机关提供购销合同、普通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主管征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的申报后,应对购销合同、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上列明的销售产品及购销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回企业留存,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填制《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税审批表》,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主管征税机关要严格审核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的税额。
  四、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动时,出口退税率的确定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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