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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41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4
实施时间: 2003-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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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云南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昆明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云南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昭通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拔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云南省邮政局及所属邮政企业(包括云南邮政物流服务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汇总在北京缴纳,请各地国税机关认真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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