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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12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5
实施时间: 2003-3-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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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必须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稳定和充实人员,落实各岗位职责,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各级有关部门一定要紧密配合,齐心协力,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杜绝违规行为,确保我省金税工程各系统的运行和质量。
  二、要按照省局统一培训计划(附后),组织好对所管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工作,并协同技术服务单位搞好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培训。同时,各地、州、市局必须对各县(特别是刚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县)认证、报税、稽核等系统的操作进行督促和指导,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按照有关程序操作,按时载入、上传、接收各项数据,严禁发生漏传、错传、误传、重传等行为,切实保证全省金税工程数据的完整与准确。
  三、要认真选派人员参加总局组织的培训。总局培训结束后,省局将统一安排,由各地负责对县级及以下国税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州、市局参训人员必须负责本地区县级及以下国税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讲解和本级相关系统的具体操作。
  四、加强网络与设备管理,保证金税工程稳定运行。根据信息化及金税工程需求,省局以后不建立五级网络,各地要集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其主管征管部门必须尽快与县局同址(或同城连网)办公。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全省金税工程各系统通用设备的管理及发行工作由省局信息中心统筹负责;发售、认证、报税等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等,下同)的管理由省局流转税处负责,各级税务发行系统专用设备(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的保管工作由各级信息中心负责,对以上专用设备的管理请严格按照总局要求执行;开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仍由昆明四通电子有限公司负责;被取消防伪税控开票资格企业的开票系统专用设备由各地、州、市局负责收缴保管。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必须对各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的专用设备进行监控。
  五、根据总局安排,3月底完成防伪税控发行和发售系统的分离,省局将统一配发不足的发售系统设备和更新发行系统设备,各地必须按发售单位配备,做到专机专用。
  六、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认证、报税系统工作量也随之增大,各地对征收部门的相关岗位人员应予以加强并保证稳定,设备运行与维护工作必须及时到位,切实保证多台认证设备汇总数据准确无误。
  七、各地稽查部门要保持人员稳定,保证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
  八、各地监察部门要督促各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认真遵守总局制定的有关廉政纪律,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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