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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2]24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9
实施时间: 2002-12-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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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2]102号)等有关规定(上述规定以下简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我省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采取“一年一报,一事一批”的办法。企业自生产、经营起,无论是否进入获利年度,凡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都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对2002年底以前已开业的企业最迟不超过2003年2月底以前申报)。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在申请报告中将申请项目所属规定条款的内容加以明确,对申请项目产业类别难以认定的,按云国税发[2002]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第四条 对企业申请优惠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优惠的审批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并将批复文件抄报省局。于次年七月底前据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报省局备案。省局将适时进行抽查和交叉检查。
  第五条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决算表时,应在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同时报送下一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申请及《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据,并据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管理,分户建立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及享受减免优惠税率、税额变化情况。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单独提出申请,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九条 对批准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接批复当季起,按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至年度终了审核企业实际符合政策条件情况,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本办法纳入省局对各地、州、市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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